[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许可对象]
经环保行政许可,并建成投产的新建项目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由负责验收同级的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编写)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由负责验收同级的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编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建设单位编写)
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除规定应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格),还应提交由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调查及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调查报告》
4、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试运转记录;
5、环境保护设施运转记录;
6、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
2、受理
3、现场检查验收
4、集体研究
5、公示
6、出具验收意见
联系人:易鹞
联系电话:2825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