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检索:  
 您的位置:钦州环保信息网 > 环保动态 > 钦州市环保动态 > 正文
钦州市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

http://www.qzhb.gov.cn/  2006年07月07日 10:56
钦州市环保系统组织开展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治贿字[2006]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6]20号)精神,现对我市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为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生态钦州”服务。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行业管理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对象、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对象:一是市县环保局班子及其成员;二是各级环保局机关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三是各直属单位管理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等。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市县环保局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业务科(股)室和各直属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对对本单位业务监管工作和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抓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商业交易行为问题自查自纠。
三、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1、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项目环评工作中有无索受贿的行为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
6、在资产处置、物资采购、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无受贿赂等行为。
7、内部规章制度有无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市县局班子和局机关各科(股)室、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和纠正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的重点问题。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环保系统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集中安排在2006年6月到12月,大体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进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
(一)第一阶段(6—7月)
1、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召开自查自纠专题动员会,对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前期动员部署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会议精神、自治区《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钦州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央、自治区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等方面的文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各科(股)室、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第二阶段(7—10月)
3、查找突出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查找突出的问题,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各县环保局及其班子成员、市局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各直属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的自查材料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相关人员也形成自查材料,报本级环保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精神,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自查自纠的成果。
(三)第三阶段(10—11月)
6、组织评估验收。自查自纠完成后,各县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汇总本单位自查自纠材料,向市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市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县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在11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在市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按照第三大点的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人员具体抓,形成一级抓的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环保局、各科(室)和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于十一月中下旬对各科(室)、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搞好组织协调。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四)加强工作指导。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加强联系和信息工作。






附:钦州市环境保护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自治区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钦州市环境保护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机构及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庞才光
副组长:梁  幸  李  豪  罗远钦  张云志
成  员:陈同宝  林  敏  彭丽华  曾世东  符锦成  
        邵克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罗远钦
副主任:  曾世东
成  员:  黄  伟  黄建评  黄国庆
联系电话:2828836
        
收藏此页】 【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